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31086号
原告:北京万达恒泰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怡海花园恒泰园3-11-502号。
经营者:李爱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谈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告:王**,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张强红,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北京万达恒泰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张强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万达恒泰建材销售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达恒泰建材销售中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万达恒泰建材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北京万达恒泰建材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赵 昭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霍歆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