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3民初4363号
原告:沧州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20210***3L。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
委托代理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会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507854***。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号。
委托代理人:***、***,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沧州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沧州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100元,减半收取计82050元。由原告沧州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骆桂***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