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81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宁国市比瑞特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881571768646Q,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大道卿城7幢1026、202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有厚,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国市比瑞特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881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