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工程技术员,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市比瑞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城南商贸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国,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财务,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宁国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宁国市比瑞特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9)皖1881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35元减半收取77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征
审判员***
审判员包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