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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比瑞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执2222号

被执行人:宁国市比瑞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71768646Q。

法定代表人:李有厚,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国市比瑞特建设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皖18民终583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民事审判二庭于2021年7月14日移送执行,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一审诉讼费5084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8民终583号判决中宁国市比瑞特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伟

书 记 员 王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