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81执2222号
被执行人:宁国市比瑞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571768646Q。
法定代表人:李有厚,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国市比瑞特建设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皖18民终583号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民事审判二庭于2021年7月14日移送执行,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一审诉讼费5084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8民终583号判决中宁国市比瑞特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伟
书 记 员 王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