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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宁国市比瑞特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8民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工程技术员,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国市比瑞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西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城南商贸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财务,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宁国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国市比瑞特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9)皖1881民初4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35元减半收取776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