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民初790号
原告: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磬云路与鞋城三路交叉口中国现代制鞋产业城标准化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92669583Q(5-6)。
法定代表人:王振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存明,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婉,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光彩大市场3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81519045A。
法定代表人:江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德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讯,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6日作出(2021)皖13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将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的账号为13×××18上的存款706771.32元予以冻结,进行诉前保全。现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涉案诉讼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涉案诉讼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账号为13×××18的存款706771.3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善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郅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