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1财保1号
申请人: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磬云路与鞋城三路交叉口中国现代制鞋产业城标准化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92669583Q(5-6)。
法定代表人:王振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存明,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婉,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光彩大市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581519045A。
法定代表人:江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账号为13×××18的存款706771.32元予以冻结。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账号为13×××18的存款706771.3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1年01月07日至2022年01月06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连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华启
书记员华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