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埇桥区优胜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02民初471号
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优胜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中路北侧地税局西20米农科苑小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波,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宿州市淮河西路306号。
负责人:张金海,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河三路南侧3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怀,系总经理。
被告:宿州云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运粮河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赵宝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旗,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优胜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云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皖1302民初89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宿州云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州市埇桥区优胜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波、被告宿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均、宿州云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宿州市农业农村局、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宿州云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6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评估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开始租用宿州市禾香置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禾香园商务宾馆二楼的房屋用于经营,租期五年,前期投入人民币50万元用于装修。被告农业局拥有该栋楼三至七层。2018年6月,被告农业局雇佣工程队翻修七楼(顶楼)防水设施,施工过程中破坏了原防水结构。2018年8月17日,宿州市降雨较大,因顶楼排水的下水道直通二楼楼顶,且顶楼防水设施因被告施工遭受破坏,通往二楼的下水道水管破裂,雨水直接灌溉至二楼屋顶。大量流入的雨水致使原告租用房屋的顶层破碎,水侵满屋,吊顶、课桌、座椅、电脑等办公设备被雨水冲击,无法使用。屋内积水漫灌,无法排出,原告被迫关门停业,损失惨重。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市农业局协商,被告农业局均不予理会。被告农业局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权利的实现,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农业局辩称: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1、本案已经进入重审,法院已经查明事实,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房屋因雨水遭到财产损失是农业局施工防水工程导致。即便是防水工程造成的损失,也应该是科盛公司来承担,农业局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农业局委托的科盛公司,该公司有资质,农业局与施工公司的安装合同中有约定,在施工中施工公司要严格安全防范,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应当由科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费用,即便是防水工程造成的损失,农业局不是责任主体。2、一审责任主体进行认定,认定被告2/3是责任主体,对责任的划分被告农业局认为责任划分不合理。在责任划分中应考虑到2018年8月份暴雨,属于自然灾害,是不可抗力,本案的原告有一定过错,原告在装修房屋中,已经发现漏水现象,管道有问题。2018年暴雨有三次,8月13日、8月18日、8月31日,第一次暴雨之后原告就称财产受到损失,关门不管不问,导致后两次暴雨受到损害属于扩大损失,责任主体一审已经认定施工公司以及云都公司都没问题。3、评估报告,所认定的损失是严重虚高,与实际损失不相符,评估的时候,评估之前应该要组织各方当事人到现场,给受损物品、受损范围进行确认,不能仅凭原告自己统计的范围,评估的基础有问题。4、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损失计算应按照财产受到损失事故发生当日的市场价计算,本案中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是12月20日,相差了4个月,物品损耗,评估得参照市场价格,导致增加了评估的不确定性,评估中称收到90%、40%等,未进行解释说明损失的依据。5、农业局现在重新鉴定已经不现实,事发时间太长,无法再次评估,本案首先确定评估报告虚高,法庭酌定,责任划分中被告建筑公司、云都公司、本案原告应有合理的责任划分,农业局不是责任主体,不需要承担责任。
被告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云都公司辩称,1、我司不是本案的侵权人,对原告优胜公司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任何赔偿,本案案由是侵权责任赔偿,我司和优胜公司是上下楼之间的邻居,致使优胜公司遭到损害的原因是暴雨和落水管的破裂,而并非我司的水管破裂,或者是我司遭到水淹致使楼下遭到水淹。并不是我司流向优胜公司。2、案涉的排水管道破裂,是由农业局委托科建公司重造防水时将整个楼面挖起,在此过程中,造成建筑垃圾坠落击穿排水管道,由于2018年8月13日突降大雨,致使雨水直接从楼顶,灌入原告所使用的二楼,因此云都公司,不是楼顶屋面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同时与建设公司的施工行为无任何关系,本案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农业局及建设公司,并非我司。3、云都公司也进行过装修,2008年6月初到7月底,在此期间,根据气象查询,也有降雨中雨暴雨的情形,在此期间原告并未遭受水淹,造成财产损失,其8月13日以及其后遭到的水淹与我司装修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4、原告主张的损失,有虚高之嫌,从一审法院委托宿州市淮海评估事务所的过程来看,我司认为该评估事务所得出的评估报告,定损535049.87元,采用的是成本法,该成本核算是依据另一份来历不明的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无合法性,发回重审阅卷时,2019年2月26日,安徽淮海会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所谓鉴定报告从表述来看是对原告单位的财务审计表,作出的依据是按照2018年321号委托书,对损失进行鉴定,但是321号委托书是委托的是财产评估,要求的是资产评估而不是审计,所谓鉴定报告是资产评估单位为了得出评估结论而违法制作,依据违法制作的审计报告作出评估,肯定不是合法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5、该案原告主张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应当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乙方)于2017年2月22日开始租用原宿州市禾香园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位于宿州市,面北(浍水路)自东向西第一间门面1一2楼的房屋用于经营教育机构,门面房实际租赁面积为870平方米,租期自2017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租期五年。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租赁期间乙方(宿州市智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根据自己经营需要和房屋现状自行设计装修内装饰。内外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租金为人民币140000元。被告市农业局拥有该栋楼三至七层,2018年6月26日被告宿州市农委将三至七楼出租给原宿州市禾香园农贸有限责任公司,用途为宾馆,租期为5年。同时约定宾馆屋顶防水及外墙渗水维修工程由市农业局负责。后宿州市禾香园农贸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注销前宿州市禾香园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将禾香园商务酒店所有经营权及所有权转让给赵宝山,宿州市禾香园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所签订的(禾香园商务酒店)的任何合同及协议由赵宝山负责处理。后被告宿州云都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赵宝山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云都公司自2018年6月初进行三楼及以上楼层室内装修,拆除室内旧的房顶,重新做吊顶,7月底水电装修完毕。2018年8月10日,被告市农业局与被告科盛建安公司签订《安徽省小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地点为原宿州市农业委员会原禾香园宾馆,工程名称:宿州市农业委员会原禾香园宾馆屋面防水及6、7层北立面改造工程。工期为2018年8月10日开工,至2018年9月8日竣工验收,原宿州市农业委员会指定刘雷为工地代表,被告科盛建安公司指定刘加斌为工地代表。被告科盛建安公司拥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被告科盛建安公司重做顶层防水时,使用挖掘机施工将整个楼面先砸碎,因1-7楼是共用同一根管道,被告科盛建安公司施工中未覆盖顶楼管口,导致砸碎后的水泥块通过顶楼楼面的管道孔掉落到通往二楼的公用管口中,将管子砸烂,雨水通过被砸烂的管子直接灌进原告优胜教育办公场所的,雨水直接灌溉至二楼屋顶,大量流入的雨水致使原告租用房屋的顶层破碎,水侵满屋,吊顶、课桌、座椅、电脑等办公设备被雨水冲击,无法使用。屋内积水漫灌,无法排出,原告系面向幼儿教育的培训机构,在楼上不断掉落建筑垃圾及漏水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安全,即于8月13日关门停业。原告随后找到被告科盛建安公司及被告市农委,经协调后2018年9月6日被告科盛建安公司帮助原告更换下损坏的管道,更换管道弯头时里面有掉落的建筑垃圾。原告及尚足坊足浴、众源工贸、五洲超市于2018年8月31日向市农委书面提出(关于要求解决因房屋漏水造成损失的函),该函主要内容为:装修期间即发现该用房多处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并把这些问题反映至房东,该公司积极出面检查房屋漏水情况,经查明系七楼顶层防水工程出现问题所导致原告所租赁的房屋漏水。自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禾香置业曾多次进行维修,但一直无法彻底解决漏水问题。2018年6月,该楼进行内装修,期间多次出现漏水和从通气孔向原告室内掉落建筑垃圾现象。2018年8月初,该楼进行屋面防水施工,因施工过程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加之8月13日晚突遇强降雨,导致原告公司多处漏水并造成多处吊顶坍塌、空调、电脑等电器进水,电路损坏,无法经营,自8月13日起已关门停业。事后我们向农委反映这一情况,农委指派刘磊调解解决此事,施工单位称我公司无权向他反映,应当找农委。8月31日凌晨又一次强降水给不仅二楼造成严重损失,而且给一楼商铺也造成一定损失。原告提出损失赔偿要求未果。原告起诉后申请对其装饰装修装潢、房租、学生学费、经营设施的现行价值进行评估,本院委托安徽淮海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该所作出皖淮评报字(2019)0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宿州市智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房租损失、退学生学费损失、零星低值易耗品(装潢)、设备设施等损失为535049·87元。
另查明,宿气服(2019)第9号气象证明反映2018年6月1日至8月16日期间均有日降雨量超过39·2毫米的降水。2018年8月13日、2018年8月17日、8月18日、8月19日降水量分别为89·9、12·6、232·6、56·1毫米,8月31号降水量为39·3毫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教育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因被告科盛建安公司重做顶层防水时,施工中未覆盖顶楼该栋楼公用的管网口,导致砸碎后的水泥块通过顶楼楼面的管道孔掉落到通往二楼的管口中,将管子砸烂,雨水通过被砸烂的管子直接灌进原告优胜教育办公场所的,大量流入的雨水致使原告租用房屋的顶层破碎,致使原告财产受损,该损失经安徽淮海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宿州市智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房租损失、退学生学费损失、零星低值易耗品(装潢)、设备设施等损失为535049·87元。被告科盛建安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上述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云都公司作为原告的相邻楼层,对于原告的损失无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云都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市农委将重做防水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公司实施,本案中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市农委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该案发回重审后,原告及三被告对于皖淮评报字[2019]0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均未申请重新鉴定,被告市农业局和被告云都公司提出该报告不合法,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报告违法,故原告依据该鉴定报告主张的财产损失的数额,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宿州市优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535049·87元。
二、驳回原告宿州市优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评估费8000元,由被告安徽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五份,同时交纳上诉费98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士君
人民陪审员  魏彩云
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 员代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