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355号
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闫集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83037410D。
法定代表人:胡金芝,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权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仓余,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
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吕仓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标的数额为38万元。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长礼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愿
书记员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