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孙书全、尉成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2民初645号
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闫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金芝,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权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书全,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尉成哲,男,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书全、尉成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忠心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镇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