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1354号
申请人: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闫集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83037410D。
法定代表人:胡金芝,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萧县财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虎山壹号9栋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U507E4E。
法定代表人:周天磊,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庄易峰、萧县财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萧县财信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结算工程款465万元,并提供了申请人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4月14日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465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6664730181820210000041)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萧县财信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结算工程款465万元。
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长礼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吴愿
书记员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