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22民初394号
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源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处分自己的诉权,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余下诉讼费18390元,退还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忠心
书记员 胡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