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民初5774号
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闫集镇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83037410D。
法定代表人:胡金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权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7162986231。
法定代表人:周训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公园路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MA2UDK3L45。
法定代表人:段兴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辉辉,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8元,减半收取2964元,由原告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学堂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何海燕
书 记 员 高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