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2执2867号
申请执行人: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闫集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金芝。
被执行人:***,男,1979年08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被执行人:萧县财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虎山壹号9栋105室。
法定代表人:周天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萧县财信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依据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22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萧县财信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萧县财信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萧县财信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萧县中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萧县财信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萧县财信贸易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建军
审判员  王关强
审判员  谢长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