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
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
本院在执行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奚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