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9民初1061号
原告:厦门永博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锦路园博五里7号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56224122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州昱晟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351号五凤兰庭2号楼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84535416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省华安县华丰镇茶烘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977292206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5号2413-2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72480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永博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昱晟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安县市政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永博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永博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永博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永博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