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11民初4300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5号2413-24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梁毅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标志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