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5民初4376号之一
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殿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678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5号2413-2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7248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日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