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544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军,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5号2413-2418。
法定代表人:卢锦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贵,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花,女。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嗣后,***以因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蔡礼节)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黄婷楠)
代书记员( 洪燕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