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2219号
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路28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江栋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平,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建萍,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5号2413-2418。
法定代表人:卢锦强。
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连品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汪秋婷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