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厦门宝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1民初5657号
原告:厦门宝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陈井一里155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达,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目,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龙,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5号2413-2418。
法定代表人:卢锦强。
被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
原告厦门宝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宝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厦门宝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宝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宝亿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昊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钟萍萍
书 记 员 金建兵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