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2民初849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卫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418号安泰装饰城二层07店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道治,福建臻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福建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将所欠款项支付给***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林长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