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尤溪县中仙乡竹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426民初2687号 原告:福建省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城东新村安置楼(7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59171822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睿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溪县中仙乡竹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中仙乡竹峰村官洋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6068754706F。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福建省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源建设公司”)与被告尤溪县中仙乡竹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竹峰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泽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竹峰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泽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竹峰村委会立即***建设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3,595元及该款从2019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案件诉讼费用由竹峰村委会负担。诉讼过程中,泽源建设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竹峰村委会立即***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15,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泽源建设公司、竹峰村委会各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4日,泽源建设公司与竹峰村委会签订《中仙乡竹峰村朝阳机耕路水沟工程施工承揽合同》。合同中对工程概况:规格:40㎝*40㎝,长度约1800米,单价85元/米;二、工程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地点以中仙乡竹峰村民委员会实地指导要求为准,质量要求以尤溪县交通局验收标准为准;三、工程资金:1.本工程发包价为:工程预算总造价约15万元人民币,工程按预算单价作为标底价,实际造价以工程验收量为准,乙方包工包料,甲方不另行计付其他费用......九、工程付款办法:1.乙方在工程完成30%时,甲方退回投标保证金壹万元;2.工程建设途中不预支工程款,乙方全程垫资;3.本工程须经村委会与尤溪县交通局验收合格,上级补助款到位后支付95%工程款。合同中还对工程质量保修期、违约责任等作出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依约顺利施工。2017年8月15日,上述工程全部竣工。2017年9月8日,泽源建设公司与竹峰村委会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2019年11月8日,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审核结算,编制《工程结算书》一份,确认涉案工程造价为153,595元。泽源建设公司因竹峰村委会拖欠工程款,双方引起纠纷,泽源建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竹峰村委会辩称,对尚欠泽源建设公司工程款115,000元没有异议,但竹峰村委会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全额支付该笔工程款。此外,泽源建设公司应当按照乡镇经管站的要求将案涉工程有关材料提交给我们办理相关手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日,泽源建设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中仙乡竹峰村朝阳机耕路新设水沟工程项目。2017年6月4日,竹峰村委会(甲方)与泽源建设公司(乙方)签订《中仙乡竹峰村朝阳机耕路水沟工程施工承揽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要求、工程资金、工程质量标准、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工程付款办法、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其中,约定工程规格为40㎝*40㎝,长度约1800米,单价85元/米;工程建设项目地点以中仙乡竹峰村民委员会实地指导要求为准,质量要求以尤溪县交通局验收标准为准;本工程发包价为:工程预算总造价约15万元人民币,工程按预算单价作为标底价,实际造价以工程验收量为准,乙方包工包料,甲方不另行计付其他费用;乙方在合同施工中应确保工程质量。乙方中标后三天内签订合同,一个星期内组织人员上马作业;工程于2017年7月底前完工。甲方预留总工程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限从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周年内为保修期。工程付款办法为:1.乙方在工程完成30%时,甲方退回投标保证金壹万元;2.工程建设途中不预支工程款,乙方全程垫资;3.本工程须经村委会与施工单位验收合格,上级拨补款到位后支付95%的工程款;4.若因乙方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上级拨、补款无法如数到位,则甲方有权在工程款中扣减。违约责任:1.乙方应确保工期,逾期则每天罚款300元整。若属甲方造成工期延误,按实际情况工程完成时间予以顺延;2.违约责任同时还应符合法律法则规定的要求;3.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则合同的另一方可终止合同。乙方不得将本工程转包,禁止二次分包。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依约进行施工。2017年9月8日,泽源建设公司与竹峰村委会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19年11月8日,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编制《工程结算书》一份,载明涉案工程造价为153,595元,泽源建设公司与竹峰村委会分别在《工程结算书》***确认。泽源建设公司因竹峰村委会尚欠工程款未付引起纠纷,泽源建设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将竹峰村委会诉至法院。 另查明,诉讼过程中,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双方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了重新确认,竹峰村委会尚欠泽源建设公司案涉工程价款115,000元。 本院认为,竹峰村委会通过招投标方式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泽源建设公司施工,其与泽源建设公司签订的《中仙乡竹峰村朝阳机耕路水沟工程施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竹峰村委会是发包人,泽源建设公司是承揽人。泽源建设公司所承揽的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本案中,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完全一致,双方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了重新确认,竹峰村委会应当按确认后的工程价款115,000元***建设公司支付款项,故泽源建设公司要求竹峰村委会支付尚欠工程款1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泽源建设公司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承担一半的诉讼费用,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尤溪县中仙乡竹峰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5,000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福建省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由尤溪县中仙乡竹峰村民委员会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招 书 记 员  吴 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