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6873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739991375P(3-3)。
法定代表人:黄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选举,广西东方意远(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昆仑大道169号合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第四组团(1#楼)1-B26、B26B、B31、B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E8632。
法定代表人:赵韦屹。
原告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69803元的财产。2020年9月4日,本院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桥分社账户17×××83内的存款4469803元(实际冻结2767401元)。现因原(2020)桂0102民初6873号案件中所冻结的保全财产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额度冻结被申请人***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桥分社账户17×××83内的存款4469803元。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廉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