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23执65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739991375P。
法定代理人:黄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青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石见立,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吴川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
本院在执行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州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37,769.86元,诉讼费2,073元及申请执行费1,998元,三项共计141,840.86元,但其拒不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
1.于2021年8月16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4个,财付通账户1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递交续行冻结申请。
2.于2021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未实际履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3.委托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在吴川市辖区内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住、住所地是否存在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141,840.86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农恩华
审 判 员 吕 云
审 判 员 苏 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黄 宇
书 记 员 周怡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