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423民初1647号
原告: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龙州县独山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73999137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现住广西凭祥市友谊关大道金地白云山世家1号楼603号。
第三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凭祥市友谊关大道金地白云山世家1号楼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08363557XR。
负责人:***。
原告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732元,减半收取3866元,由原告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周记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