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州县那灶甘蔗种植专业合作社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4执复3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黄开国,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被执行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镇独山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739991375P。
法定代表人:黄智。
被执行人:龙州县那灶甘蔗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水口镇共和村那造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1423MA5KBHT214。
法定代表人:农建文,负责人。
复议申请人黄开国不服宁明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2执异1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宁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与黄开国、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州县那灶甘蔗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开国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确认宁明县人民法院拍卖其名下的房产无效。该院依法裁定驳回黄开国的异议请求。黄开国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宁明县人民法院查明,2021年4月9日,执行法官询问黄开国,同意以700000元作为起拍价拍卖黄开国名下位于龙州县,2021年4月13日电话与**协商同意700000元作为起拍价拍卖上述不动产。2021年5月11日通过专递邮件向黄开国邮寄拍卖裁定书和网络拍卖通知书,黄开国于2021年5月13日签收,网络司法拍卖通知书裁明拟于2021年6月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起拍价为700000元拍卖黄开国名下位于龙州县,如流拍进行第二次起拍卖,第二拍卖流拍则变卖,第二拍卖起拍价、变卖价均为560000元。
另查明,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发布拍卖公告,2021年6月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700000元拍卖黄开国名下位于龙州县不动产,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于2021年6月7日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2021年6月24日以560000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2021年6月24日陈桂华出价560000元,拍卖成交。
宁明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开国均表示位于龙州县不动产的起拍价为700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5月13日向黄开国送达拍卖裁定及网络司法拍卖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双方议价结果一致,议价结果为参考价,本次起拍价应确定为700000元。而位于龙州县不动产,于2021年6月2日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而流拍,并于2021年6月5日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2021年6月24日进行第二次拍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黄开国主张第一次拍卖与第二次拍卖时间间隔需两个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以采信,黄开国要求确认拍卖无效,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黄开国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黄开国向本院申请复议称,宁明县人民法院没有经过议价、询价或评估而以700000元拍卖其房产不合法;宁明县人民法院拍卖没有通知房屋所有人黄开国本人。据此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宁明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2执异14号异议裁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龙州县那灶甘蔗种植专业合作社均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原告**诉被告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开国、第三人龙州县那灶甘蔗种植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19)桂142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不服,提起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19)桂14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2019)桂142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二、黄开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0万元(利息从2018年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龙州县那灶甘蔗种植专业合作社、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欠付的90000元范围内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本案的鉴定费8254.74元由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开国共同承担。
本院查明的案件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黄开国与申请执行人**均同意以700000元作为起拍价拍卖黄开国名下位于龙州县。宁明县人民法院据此确定案涉房产的起拍价为70000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采取当事人议价方式确定参考价的,除一方当事人拒绝议价或者下落不明外,人民法院应当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议价结果。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议价结果为参考价。”的规定。因此,复议申请人黄开国主张宁明县人民法院没有经过议价、询价或评估而以700000元拍卖其房产不合法,无事实依据。
宁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专递邮件向黄开国邮寄拍卖裁定书和网络拍卖通知书,黄开国于2021年5月13日签收。宁明县人民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通知书裁明:宁明县人民法院拟于2021年6月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起拍价700000元拍卖黄开国名下位于龙州县,如一拍流拍的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流拍的则变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变卖价均为560000元。据此,复议申请人黄开国主张宁明县人民法院拍卖没有通知其本人,无事实依据。
综上,宁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422执异14号异议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黄开国的复议申请无事实依据,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黄开国的复议申请,维持宁明县人民法院(2021)桂1422执异14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程
审判员  曹玲玲
审判员  黄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利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