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225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城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跃进路42号****都4栋9层下7、8号房。 负责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罗城鑫华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225民初18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尚欠商品混凝土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2240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1434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022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103674元,给申请执行人领取10224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1434元。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25民初18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