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68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739991375P(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东方意远(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昆仑大道169号合桥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第四组团(1#楼)1-B26、B26B、B31、B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DE863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桂0102民初687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69803元的财产。2020年9月4日,本院额度冻结了被申请人***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桥分社账户1738********内的存款4469803元(实际冻结2767401元)、依法查封***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桂A5××**、桂A1××**机动车两辆。因原(2020)桂0102民初6873号案件中所冻结的保全财产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1日额度续冻结了被申请人***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桥分社账户1738********内的存款4469803元(实际冻结4469803元)。现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续冻结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桥分社账户1738********存款4469803元已达到本案保全标的,申请本院解除对***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桂A5××**、桂A1××**机动车两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吉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亿江南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桂A5××**、桂A1××**机动车两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廖 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