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3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名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萍乡市恒利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萍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4日作出的(2015)萍仲裁字第47号裁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名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恒利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萍乡市恒利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萍仲裁字第47号裁决,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了(2017)赣03民特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撤销了萍乡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4日作出的(2015)萍仲裁字第47号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3执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葵
审判员昌伟
代理审判员*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