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执1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名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广场路**(军分区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6476795XE。
法定代表人谢忠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恒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萍乡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市场斜对面),注册号360301210004954。
法定代表人林强隆,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名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恒利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3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6.160239万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6824.0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通过代收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2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西区的不动产。
4、本院于2019年9月4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送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6、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拟冻结被执行人的应收租金46万元。
7、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6.160239万元,截至2019年12月1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6.160239万元。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302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 涛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曹志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