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1009号
原告:江西名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广场路**(军分区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6476795XE。
法定代表人:谢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超,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告:萍乡市恒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开发区**工业园市场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677963554M。
法定代表人:李琪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垂洲,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名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恒利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被告萍乡市恒利物资有限公司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3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0年5月12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萍检综合控民受【2020】12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被告萍乡市恒利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而本案应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该监督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文玮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