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恢10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顾芝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叶迎德,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双方自愿以人民币100万元结算,被执行人***保证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20万元;被执行人***如不能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加付违约金30万元,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全部未付余额申请法院执行(被告已偿还的部分作相应扣除);被执行人叶迎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12.5元,由双方各半负担3706.25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应负担的部分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5年4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5)泰执字第01292号,在首次执行中,共计执行到位金额130000元。2022年1月2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1月27日、4月14日、6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两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25361元,本院已扣划25361元,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2月8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叶迎德名下有汽车(车牌号:苏M×××**),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4年2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委托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7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7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1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25361元,剩余1144639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经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的苏M×××**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9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殷 鹏
书 记 员 施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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