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执38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顾芝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泰商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4000元,逾期付款利息3500元,合计人民币77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0元,申请执行人负担74元,被执行人负担1116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督促执行,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2020年11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本次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职权于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20日先后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8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泰兴市车辆管理所(或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经向泰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2020年12月23日,本案双方当事人主动到庭谈话,申请执行人称***私下已经履行47500元,并称双方当事人目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一致余款以30000元结账,余无争议;***于银行卡解冻之日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21年1月20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切执行措施;执行费107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和解协议已提交本院存卷备查。
2020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切执行措施。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开始履行,且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泰商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丰海东
审判员  熊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祝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