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海兴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3民初10071号
原告:江苏海兴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工业集聚区兴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住江苏省海安县。
原告江苏海兴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海兴动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兴动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江苏海兴动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