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县马蹄镇马蹄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1民初6827号
原告: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工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85968678E(1/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玉屏镇建设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268397328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县马蹄镇马蹄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马蹄镇长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52280XN。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佛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礼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县马蹄镇马蹄煤矿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海兴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杰
书记员侯福群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