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嘉兴名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蓬莱路西(意大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02186W(3-3)。

法定代表人:朱国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嘉兴名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9238485XK。

法定代表人:王中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名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嘉兴名王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嘉兴名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5792元[其中支付货款1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792元(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2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2300元、案件受理费17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小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马晋超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