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力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49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蓬莱路西(意大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02186W。

法定代表人:朱国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稳,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力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青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32407M。

法定代表人:汪笑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一洁,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力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终6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路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时效应该自2014年8月13日起算,二审判决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当事人是否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相违背。力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刑期间并不影响其民事权利的行使。二审法院对力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继业被监禁期间,不计算诉讼时效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天路公司对2014年8月13日收到凌云公司945500元,比除力天公司欠款后多收385500元款项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力天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经查,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力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继业因另案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客观上造成不便影响。原审中力天公司提供了2019年3月25日与天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宏的谈话录音,证明天路公司认可催款事实及力天公司一直在主张权利,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判令天路公司返还力天公司385500元款项,并无不当。综上,天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建红

审判员  吴长富

审判员  权伟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