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力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力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世纪阳光花园青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32407M。
法定代表人:周继业,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蓬莱路西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02186W。
法定代表人:朱国宏,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力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1564.15元[其中支付损失费385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127.15元(以385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5683元、案件受理费525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