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广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2民初3344号之一
原告:广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祠山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8450792X(1-1)。
法定代表人:范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友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汤口路蓬莱路西(意大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902186W。
法定代表人:朱国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广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天路公路桥梁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2019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0元,减半收取367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190元,由原告广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汪旭东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人民陪审员  吴祥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公章)
书记员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