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1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程效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衡东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湘乡市华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跃华,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乡市华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案在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2021)湘0381执恢180号中参与分配,一共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分配到48334.4元的执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6)湘038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丛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世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前款除(十)、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