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汇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502民初20128号
原告:毕节市汇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MA6H8DBN09,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万丰国际商贸城十街彩钢瓦仓库。
法定代表人:石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群(一般授权代理),执业证号:××,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项城市。
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20106C,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抬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圆圆。
原告毕节市汇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毕节市汇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周义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毕节市汇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毕节市汇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5,5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人民币3,000.00元(利息的计算:以人民币45,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原告毕节市汇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业公司”)与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二被告向原告汇业公司购买防水油粘,单价为每平方米14元,由原告送货至被告指定的地点即毕节天河广场。协议达成后,原告即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了涉案材料,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2021年3月12日,经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毕节市汇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5,500元整,定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到期未还愿承担一切后果。”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谢。
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的权利。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向原告购买建材,原告安排单位工作人员付某将被告***购买的建材运送到毕节天河路天河广场。因被告***未全额支付货款,被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45500.00元的《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毕节市汇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55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伍佰元整,定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到期未还,愿承担一切后果。欠款人:***,身份证号:41270219********,日期:2021.3.12。”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故原告遂以前述诉讼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货单、欠条、微信聊天截屏、证人付某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购买建材,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建材,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货款。因被告未依约在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45,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因被告***未按约定的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结合原告的履行情况,本院酌定支持以45,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因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涉案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原告提出的被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涉案货款支付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毕节市汇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5,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从2021年8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毕节市汇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