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610号 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丰台路台头路段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2年6月18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76元,减半收取11538元,由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司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