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5610号
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丰台路台头路段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2年6月18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76元,减半收取11538元,由原告山东汇源建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司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