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异33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桂中路明日广场**。
法定代表人:罗庆桓。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洁,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赤瑜,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容桂分局,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奇大道中**iv>
负责人:江定东。
被执行人:广州恩次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F1202v>
法定代表人:曾艺斌。
关于本院(2020)粤0606执882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容桂分局与被执行人广州恩次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审查。其后,异议人以其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容桂分局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周振祥
审判员 李洁锋
审判员 王晓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黎彩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