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壹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8728号
申请人: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中路明日广场1802C室。
法定代表人:罗庆桓,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壹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51号1109房。
法定代表人:王朝金,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壹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6259.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壹弘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6259.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