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606执8830号
(2021)粤0606执恢90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容桂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奇大道中。
负责人:江定东。
被执行人:广州恩次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
法定代表人:曾艺斌。
被执行人: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桂中路明日广场。
法定代表人:罗庆恒。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容桂分局申请执行广州恩次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将容桂街道智能公交站亭及其配套设施(详见一审判决书(2018)粤0606民初23598号民事判决书附表《容桂已建公交站亭清单》)移交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完毕,已将容桂街道智能公交站亭及其配套设施(详见一审判决书(2018)粤0606民初23598号民事判决书附表《容桂已建公交站亭清单》)移交给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容桂分局,执行到位500元执行费。至此,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容桂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粤0606民初23598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13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故取消对被执行人广州恩次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令。
你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通知书的,应当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