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特472号
申请人: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人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253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卓颖公司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当事人已就***在投标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达成扣减工资的合意,卓颖公司并无拖欠克扣***工资。一、卓颖公司的扣减行为符合双方约定及***的自我承诺。(一)卓颖公司的扣减行为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事前约定。***入职时与卓颖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明确约定“若因***过失而造成卓颖公司荣誉或经济受损的,卓颖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要求***支付经济赔偿,并保留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约定清楚明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合同书上署名代表其已就该约定进行确认。(二)***事后作出愿意承担公司损失的意思表示。2020年12月17日上午11时49分,***在微信向卓颖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工作,汇报后立即对其失职行为进行道歉:“非常抱歉呀!到时被扣的保证金看我能为你承担多少,在工资里扣我的吧”。可见***承认自己在此次投标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对该行为向公司作出道歉;且因其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保证金被扣的损失,其愿意在工资中进行扣减。因此,***无需再审查卓颖公司有无权利扣减***工资,其应审查的是卓颖公司的扣减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扣减金额是否恰当,有无超过必要限度。在***作出该意思表示后,卓颖公司对此未表示反对,双方已就***的失职行为达成扣减工资的合意。(三)***仅是对卓颖公司的扣减程序与金额有异议,***超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审查,明显不当。***认为卓颖公司在其任职期间不处理,而在其离职后才自行处理,并认为卓颖公司扣减金额过高,但***并未按***主张的事实理由进行审查,却认为卓颖公司将经营风险转嫁给***,严重超出审查范围。如***认为卓颖公司扣减的程序或金额不当,应予返还,那应当适用的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而不是第十条。二、***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投标过程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查阅项目标书,未查阅交易规则,导致卓颖公司损失5万元,其行为属严重失职。(一)***系南海丹灶W-25广告牌投标项目的总负责人,卓颖公司无需审批,以其工作汇报和建议作出投标决定。***担任卓颖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全权负责南海丹灶W-25广告牌投标项目,卓颖公司对其给予高度信任,以***的汇报工作及建议为依据作出投标决定。***作出汇报和建议后,卓颖公司无需审批,仅需按照***的建议**。(二)***未查阅标书,却向卓颖公司作出如项目参与投标方未达到三家的,则该标自动作废可退回保证金的错误汇报,导致因无其他竞标者而卓颖公司必须与出租方签订承租合同。因该广告牌位置偏僻不理想,卓颖公司为及时减损,只能放弃承租该项目,不签署租赁合同,同意由出租方没收保证金5万元。作为全权负责项目的总负责人,***未仔细查阅标书了解投标交易规则,存在重大过错。三、***系卓颖公司副总经理,系高级管理人员,非普通劳动者,享受高薪酬***,自2021年起其工资构成为底薪9300元,并视业绩情况支付绩效提成工资。故其在享受高薪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义务,否则是对卓颖公司的严重不公。四、卓颖公司扣除1万元未超过必要限度。卓颖公司的损失为5万元,仅要求***承担20%的责任,自己承担80%的责任,明显未超过必要限度,扣除金额合情合理。五、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双方权利义务已结清的意思表示,在达到支付条件时予以扣除符合规定。***离职时部分绩效提成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无法在其离职时进行一次性结算,因此在支付条件成就时,卓颖公司才予以扣除符合规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卓颖公司存在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其没有通知、没有解释以及双方确认的情况下,克扣工资。二、仲裁裁决合法合理,应予以维持。***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对于公司日常的各种扣发是否合法并未深究法律法规,且只是去执行公司决定的投资行为,收取的也只是有限的劳动报酬(12000元/月的基本工资),不存在卓颖公司所说的全权交给***负责,无需审批即可进行高达百万元的投标项目,更不存在卓颖公司所说的***离职时部分绩效提成尚未达到支付条件,无法在其离职时进行一次性结算,***于2022年1月8日离职,但卓颖公司支付工资为2022年1月18日。
本院查明:2022年5月26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2530号仲裁裁决:卓颖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被克扣的工资10000元。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终局裁决部分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卓颖公司以案涉仲裁裁决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属适用法律错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具体到本案,如卓颖公司罚扣***工资有误即属于克扣工资。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即使***确实存在法定可扣除工资的行为,但卓颖公司未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迳行扣除10000元,明显违反前述规定,故案涉仲裁适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认定卓颖公司克扣***工资需返还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卓颖公司主张案涉仲裁裁决超出***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的问题,***的仲裁请求明确为要求卓颖公司返还被克扣的10000元,其认为卓颖公司的扣罚行为不合理,至于是否具体到程序不合法并不影响其要求返还的意思表示,故卓颖公司以此主张案涉仲裁超出***的申请裁决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作出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253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卓颖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