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奇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奇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3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奇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五段恒生现代城32甲。
法定代表人:齐媛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六段**。
法定代表人:李铁钢,该公司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703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标的、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熙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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