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奇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7执8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奇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恒升现代城32甲。
法定代表人:齐媛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凤展,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六段9-1号。
法定代表人:李铁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国滨,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奇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锦州辽西大连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仲裁字(2021)第00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奇之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2日前,通过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80000.00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2600.00元,本案即执行完毕。现上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锦仲裁字(2021)第002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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